近期媒體報導說明在立委質詢下,行政院院長承諾說將在1個月內確定主管機關,引起許多人對此議題的議論。本文認為可以分別從兩種角度進行思考,不熟悉的人可能會覺得這就是一些亂象,許多規則不明確確實需要管制;另一部份較熟悉NFT生態的人士則覺得很奇怪,何必針對這個特別納管。
本文認為監管這件事原則上並非權利受到保障的政府措施,更多時候監管是為了弭平資訊落差及避免詐欺等惡意行為之出現,但也因為監管這件事情會額外對業者或是主管機關產生負擔,故而具體落實監管時我們應先從東西的本質探討起來。
想納管?先了解NFT的本質是什麼
台灣過去面對ICO(首次代幣發行)亂象時,曾針對所謂證券性質的token進行相關研究並提出管制,但是等到真正規範出來時卻發現規範過於嚴苛,有見解認為終於發展出一套規範制度,有總比沒有好;另一方面亦有多數看法認為與國際上的運行模式相差甚大,還是存在用既用交易所概念去套用理解,並未真實理解整個模式運行的狀況,不僅耗費人力物力,甚至於未來可能導致後續法規調整修改困難。
本文暫且不評論STO的法案是否妥適,但以台灣支付法令的發展歷史來說,儲值支付工具概念的混沌不清確實導致後續法規操作或業者適用法規下的困擾。如過去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間的概念,並未針對非實體的儲值模式進行詳細說明,從而導致儲值概念的疊床架屋,出現誤解說發行實體卡片用電子票證,而虛擬的電子支付法,從應用的表象理解而非儲值的本質去思考。直到後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法後,再次將兩者法令合併解決許多疊床架屋的問題,但仍存在一些既有概念未區辨的問題,如禮券及電子票證的單用途及多用途區別概念,但是這其間的輔助標準並未深究,單用途及多用途有時僅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一個品牌下的多個店家或關係企業下的合作店家究竟屬於單用途或多用途? 概念的差異則將導致監理強度的不同。
而監管上的多數問題,則源自概念不清下的草率立法或欠缺考量。因此若要管理NFT,應先去看NFT的技術本質,其實本質跟所謂虛擬通貨的token差不了多少,兩者都是特定區塊鏈上的某個協議(如NFT通常是說以太坊區塊鏈上的ERC721標準),其間的差異只是在於NFT技術上的非同質化屬性,並多了一個可以對外導向連至特定連結的屬性,但本質上跟虛擬通貨而言不過也就是一個「電子憑證」,而非觀察其外部的應用導致草率管理,只是NFT背後連結的伺服器可以看到圖片、音樂或檔案,甚至是發行方刻意賦予的權利能力。NFT絕非只是藝術品概念的延伸,還可以是「特定權利」的具現化,亦可能因為其背後所連結的概念不同而導致概念的變動。因此 對於這樣一個仍在發展中的科技,相關概念可能於電腦科學領域下也尚有疑問或存在變化可能性,貿然監理可能導致在日後概念變化下修法調整的困難,並且出現過早規範扼殺產業創新的可能性,並出現欠缺長遠考慮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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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令來管就對了?面對新科技我們該用什麼態度
出現新東西時,並非馬上就要管制,或是透過「立新法」來處理,因為這方式不僅忽略既有監理法令的制度問題,也將導致疊床架屋規範的風險,而引起後續法律概念解釋或實務法令操作上的困難。正本清源之道,應是先仔細考慮並研究該新事物或新科技的根本後,再去思考既有法律制度下的規範是否有涉及到此概念,並應該針對該等制度如何與新事物上的關係作出相關指引及說明釋意,從而理解是否有必要管制新科技事項或是現有概念不足,必須以立法或修法方式處理。如民法上的概念可能涵蓋此區塊鏈上數位資產的概念?什麼樣的應用模式應該小心?若有稅的問題該如何適用?比起明確的監管,有時曖昧不明或概念不清的監管態度對於創新的扼殺更大。
撥開令人眼花撩亂的應用,面對新科技應先探究其本質的模式為何後,再來思考說哪些應用既有法令已能使用或可以調整適用(如洗錢防止法或金融法令等),再進一步思考是否有必要針對本質或新的應用規範,若該新事物的應用在既有規範環境下已能規範,則不需要特定找誰負責,僅需透過「概念解釋」或建立對話窗口即可處理新事物或給予產業一個較好發展環境。至於面對NFT或這類web3.0網路活動持續發展且概念不斷變化的狀況,或許設立個專門研究單位小組來探究瞭解本質後,掌握本質後再來思考主管機關由誰擔當會較為妥當。
文章來源: 數位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