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圖/本報資料照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四大課稅議題。
其中房屋稅,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之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此外,所產生的電能若有出售情形,由於依據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非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不致於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關於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陳志愷指出,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因此應根據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而有不同。如以自用為主,僅在有賸餘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其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不須辦理,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築物因區分所有權而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須辦理,因其收入產生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是否能比照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有待澄清。
陳志愷提醒,建築物所有人除留意不構成房屋稅課徵的裝設方式,對於設備運轉產生的電能應以自用為主,一方面避免與銷售營利稅負產生連結,也同樣能為節能減碳盡心力。